西安市教育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教發〔2018〕164號
各區縣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稅務局、各市屬民辦教育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和《陜西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等政策法規,市教育局會同市人社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共同擬定了《關于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西安市編辦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國土資源局
西安市稅務局
2018年12月19日
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和《陜西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等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現有民辦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包括幼兒園、中小學、職業中學、非學歷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四條 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繼續辦學或變更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變更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五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的,且符合《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在原登記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為事業單位。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的,應依法向所在地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六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
第七條 繼續選擇非營利性辦學的民辦學校應修改的章程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黨的建設;
(二)學校法人屬性:非營利性法人;
(三)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
(四)學校終止退出辦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說明報原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變更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屬于同一法人在主體存續期間法人類別的變更,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交材料。民辦學校向審批機關提供《關于變更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申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關于變更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決議》《學校理事會(董事會)關于變更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方案》《營利性民辦學校股東名單》及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清算、確權和繳納稅費。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民辦學校按照相關規定聘請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開展清產核資,按照舉辦者投入、國有資產、社會捐贈三個類別,經有關部門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繳納相關稅費,并形成《清產核資報告》。
(三)辦學許可。審批機關審核后,核發載明“營利性”的新《辦學許可證》。
(四)注銷登記?,F有民辦學校依法將經確權的財產轉移到新登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并向原登記機關就非營利民辦學校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后,其權利義務由重新登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享有和承擔。
(五)工商登記。民辦學校根據《清產核資報告》所確認的自有資產,到轄區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 現有民辦學校包含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且申請將學校非義務教育部分變更為營利性學校的,須將學校按照營利和非營利分割為兩個獨立法人單位,對學校機構、財產進行重新分割,章程重新修訂,且須分別符合相應層次學校設置條件,分別申請辦學許可證和登記。否則,應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十條 現有民辦學校申請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資產的,應依法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等。
第十一條 現有民辦學校使用國有資產、捐贈資產以及居住區教育配套設施辦學的,不應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十二條 資產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減免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減免。
第十三條 現有民辦學校重新登記過渡期限至2022年9月1日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編辦、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西安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則: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后設立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按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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